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下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福州、三明、宁德、莆田、泉州等地区时有发生,2006年福建证监局就接到此类投诉99件,涉及非法中介机构78家。其主要形式:一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二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为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利用互联网非法向社会公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或委托理财业务;三是非法中介机构通常采用公告、广播、电传信息、电话、说明会、联谊会、推荐会、朋友介绍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非法证券活动欺骗性强、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如打击不力,将影响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福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提高维护金融安全的敏锐性,增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感,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贯彻实施,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案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证券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由福建证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并邀请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的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福建证监局局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有关机关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决定和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文件,提供政策解释,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案件。(二)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组织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由有关部门做出认定结论。(三)指导、配合各设区市(不含厦门)人民政府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四)组织指导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五)协调解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有关部门、各地区间信息沟通与交流。(六)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福建证监局。各地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工作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涉及多个设区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福建证监局、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合。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福建证监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重视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近期我省金融机构开展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百姓合法金融权益”专项宣传活动为契机,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传媒,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等,提高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做到知法、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07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