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7〕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证券活动欺骗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处理不当和不及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广东省证券业健康安全发展。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顺利进行。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广东银监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广东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地可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广东证监局负责牵头会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谁首先接到举报,谁首先负责处理”的原则,由证监、工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查处;确需政府层面协调的,提交各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协调领导机构研究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共同查处取缔非法证券活动。现场查处非法证券活动遭受暴力抗法时,公安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协助,确保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要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为加强组织领导,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证监会要组织专门机构和得力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
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区、市)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对近年来案件多发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开展查处、取缔工作,果断处置,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报道,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对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