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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质监字[2006]391号

 

  为全面掌握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科学判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满足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部负责全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二、事故统计分析政策性很强,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指导本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统计制度,明确领导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一经发现,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四、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尽快确定事故统计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并于12月20日前将其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地址报部质监总站。具体联系方式:

  联系人:桂志敬

  联系电话:010-65292952

  传真电话:010-65292971

  电子邮箱:anquanchu@mo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大街2号交通部质监总站

  邮政编码:100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6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 录

 

  一、说明

  二、填报目录

  三、报表表式

  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2、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

  

  附件1 

事故认定原则

 

  说 明

  一、为加强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国统函〔2006〕34号),制定本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6〕121号文件批准执行。

  二、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养护或维修等各类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中因安全生产问题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交通部负责全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的要求上报交通部,并及时续报事故进展及调查处理情况。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即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汇总后,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部,没有发生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报告。超过28日未报,应提前说明情况,如没有说明情况的,则超过48小时后,视为拖延报告期限,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五、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七、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八、有关单位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

  九、本制度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报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