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若干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北京市建委近期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建设。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6]65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依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加强对区县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与指导,组织有关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对跨区县的轨道交通、地铁和城市道路等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七条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到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JD-1),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2、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付款计划。
3、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社会人员安全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企业编制防护措施方案,送交建设单位确认的手续。
4、施工企业制定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5、建设单位做出的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诺。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交付建设单位。在市建委办理监督备案手续的,由市建委及时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转发给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按照《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建施[2006]256号)的 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安全监督备案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人,发给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表JD-2),制定监督计划。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巡回监督组设置、监督依据、监督内容等。
重点工程项目除制定监督计划外,还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方案。
第十条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法,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
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工程实体防护监督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的资料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及履行职责情况。
4、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及审批情况。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6、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7、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资料(验收表、安装资质、拆装方案等)及检测报告,群塔作业施工方案。
8、拆除工程的专项方案审批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体防护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1、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记录及超限部位的处理情况;监理单位对边坡支护施工过程检查验收情况。
2、高大脚手架(20米以上)及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理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情况;剪刀撑的搭设、高大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拉接、模板支撑体系最顶端自由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3、塔式起重机的基础情况;施工升降机笼门机电联锁装置、上限位开关设置、电动吊篮屋面机构的安装、独立保险绳的设置、物料提升机的停靠装置等安全装置的情况。
4、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分级配电、逐级保护、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等,以及其他机电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5、“三宝”、“四口”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必须由两名以上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安全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JD-1)及相关资料;
2、《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表J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