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我国法院协助外国法院调查取证,本院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向高级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出具的送达结果转递函(完成或部分完成调查取证)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协助外国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办理结果转递函

(适用于完成或部分完成情形)

编号(自动生成)

××××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号函转来的×××国×××法院就×××(原告)与×××(被告)×××(案由)一案,请求协助调查取证一事,××××人民法院已经审查办理完毕,办理结果如下:

1、完成调查取证(勾选)/部分完成调查取证(勾选)

经我院审查,确认以下内容无误:

1)调查取证的内容符合请求书的要求(勾选)

2)调取的证据中不含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勾选)

3)调查取证结果对外提供后,不存在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等情形(勾选)

4)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勾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无法全部完成原因如下:

现将调查取证结果转去,请审查并转递。

××××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