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字第××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适用)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适用)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年××年××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二条

2、本裁定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