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字第××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适用)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适用)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八条(或者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
2、本裁定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时使用;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的规定,,当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所要求的条件,或者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