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简要写明具体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可和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对于当事人撤回申请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准许当事人撤诉的规定,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