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原因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四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案申请费×××、保全费×××......(写明各种诉讼费用),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三条的规定,则可以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