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申请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简要写明具体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对于当事人撤回申请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准许当事人撤诉的规定,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