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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证明书

稿一: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于×××年×××月×××日生效。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院印)

稿二: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于×××年×××月×××日送达给×××(当事人);于×××年×××月×××日送达给×××(当事人)......(列明全部当事人的送达情况以及一审生效的判决当事人是否上诉等情形)。本院确认该判决已经生效。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50条。

2、因裁判文书具体生效时间应认定为终审判决做出之日还是送达给当事人之日,一直以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故对于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的样式我们现有两种意见:稿一认为仅笼统的证明文书已经生效及具体生效时间即可;稿二认为对于文书的具体作出时间、送达时间和生效情况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具体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