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字第××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适用)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适用)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简要写明具体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予以认可(和执行)。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本院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本院查明:××××××××××(写明必要的事实如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的真实性且已经生效的事实,或虽系缺席判决但经过合法传唤被申请人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法院所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系真实并已生效,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所述的任何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台湾××××法院××××号民事判决的效力。
本案申请费×××、保全费×××......(写明各种诉讼费用),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本裁定样式供人民法院决定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效力时使用;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多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