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原因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依照对于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对此拟出台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2、参见本部分样式6的使用说明。

3、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关于材料基本形式要求的规定的,如不能提交该外国判决的正本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