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人认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原因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参见样式6(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样式8(驳回当事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申请)和样式(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使用说明。
3、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