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简要写明具体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相关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事实的认定、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分析、说理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四条第×××项,或者×××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第××条......(写明具体条文)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5、546、547、54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
2、参见本部分样式1的使用说明。
3、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关于材料形式要求的规定,如不能提交该外国判决的正本或者不能提交生效证明等,或者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发现不应予以立案的,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驳回申请的裁定与不予承认的裁定的区别在于,人民法院对前者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即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成立,对后者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外国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