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诉讼保全裁定书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字第×××号

申请保全人(列明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及基本情况)。

被保全人(列明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及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事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保全人(或案外人)×××自愿以其×××(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的......(某类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时使用。

2、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保全标的物应附清单。

3、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5、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6、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7、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