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字第×××号

申请保全人:×××......(姓名或名称及基本情况)。

被保全人:×××......(姓名或名称及基本情况)。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因(民事案由)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以其×××(财产性质、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的......(某类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时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将财产保全程序中当事人的法律概念,确定为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本样式首部及正文亦依循司法解释规定。

3、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标的物应附清单。

5、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