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公告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公   告

××××(被送达的有关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确定的义务:

...... [列明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事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下落不明等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时使用。

2、送达执行通知书应与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一并公告。

3、本样式一式二份。拟稿应存入执行卷宗,并由执行员、书记员签字,并记明采取张贴公告送达的原因以及张贴的时间、地点等。

4、当事人下落不明,但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清楚的,可先采取控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