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提取被执行人储蓄存款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案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元(写明本金及利息数额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案件中发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后,查明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收入已转为储蓄存款,责令其交出存单又拒不交出,采取提取其储蓄存款措施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