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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财产保管委托书

(××××)××执×字第××号

××××(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我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依法于××××年××月××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财产...... (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处位置等内容),因...... (写明委托保管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指定担保物权人为保管人的引用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扣押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涉案财产如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指定担保物权人为保管人的引用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时使用。

2、“对查封、扣押的财产,(除被执行人)保管人不得使用”必须注明。

3、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本样式一式二份,拟稿存入执行卷宗,并由执行员、书记员签字,正式函件交受托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