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禁止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已到期收益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案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企业名称)有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写明具体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禁止×××(写明有关企业名称)向被执行人支付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写明具体数额)。×××(写明有关企业名称)应于裁定书送达后×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写明应支付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具体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制定,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得到的已到期股息和红利等收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