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知识产权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案号和名称),于××××年××月××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写明被执行人享有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享有的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制定,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禁止其转让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时使用。

2、本裁定应同时送达上述权利登记主管部门,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