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案号和名称),于××××年××月××日以(××××)××执×字第×× -××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或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并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l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适用第5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写明企业名称)中的...... (写明转让的投资权益份额)投资权益作价...... (写明作价数额)转让给×××(写明投资权益受让人名称,包括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时使用。
2、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予以转让的裁定可参考本样式。但在事实部分应写上“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等内容,在适用法律条款时应将“第54条第1款”替换为“第55条第1款”。
3、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采取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的裁定可参考本样式制作,但在事实部分应写上“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等内容,在适用法律条款时,应将“第54条第1款”替换为“第55条第2款”。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