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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案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的进展情况以及在先强制措施的登记顺序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年(×月)。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的精神制作,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针对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办理使用权登记的情况,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