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采取以物抵债措施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案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写明以物抵债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内容)作价××元(写明抵偿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写明具体债务内容)。[......(写明被拍卖动产的名称)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写明被拍卖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名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二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用四百九十一条;如仅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债的用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以物抵债强制执行措施时使用。

2、经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3、被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