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责令交出财物(票证)通知书
(××××)××执×字第××号
××××(写明有关单位、公民或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查明......(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案号和名称)确定交付的标的物×××被你(单位)隐匿(或非法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将×××交付本院。
逾期不交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时,原物被被执行人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或占有人)交出时使用。
2、本样式一式二份,并由执行员、书记员签字,拟稿存入执行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