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 (简要写明有关事实)。本院认为,...... (简要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对执行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

2、在上述引用的法律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是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不属于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执行财产也不在该管辖法院所在地,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是针对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本身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因此,在引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根据具体案情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注: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样式中,无法引用复议条款,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第二款规定,不服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上诉,与复议程序无法对接。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