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 (写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称,......(写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事实与证据)。

申请人辩称,......(写明抗辩的主要理由、事实与证据)。

本院查明,...... (写明有关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事实与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项(或第三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不予执行。

(或:对×××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的×××事项不予执行。

或:驳回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执行×××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后,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的,经审查属实,裁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2、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注意,仅适用于裁决的事项中,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3、经审查,被申请人不能提供不予执行裁决的事实证据,应当依法裁定驳回。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本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