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 (写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称:......(写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事实与证据)。

申请执行人辩称:......(写明抗辩的主要理由、事实与证据)。

本院查明:...... (写明有关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 (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

(或:驳回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执行×××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经审查核实,决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828日法发〔799518号),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4、本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