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样式(供讨论时征求行政庭意见)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对......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行政决定。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作出的(××××)××字第××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写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情况)。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字第××号行政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详见“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作出的(××××)××字第××号××××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经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时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