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将下级法院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现因......(写明指定执行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一案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决定改变执行管辖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