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案件决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因......(写明作出共同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该案由本院与你院共同执行。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与下级人民法院共同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决定改变执行管辖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