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以担保财产赔偿损失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第三人×××提出异议,并于××××年××月××日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解除了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措施(或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法继续执行)。现因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申请执行人(或第三人)造成×××(写明损失的数额)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应以担保的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赔偿×××的损失。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损失××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裁定以担保的财产赔偿时使用。

2、如执行的财产是上级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