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对暂缓执行期届满后执行担保人财产执行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担保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担保人提供了......(写明担保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本院于××××年××月××日依法作出(××××)××执×字第××号暂缓执行通知书。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或者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制定。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时使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供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提供了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裁定执行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发现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随时裁定恢复强制执行。

3、担保人提供执行担保既包括以信用承诺自己会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也包括提供具体的物的担保。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