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保证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字号)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于××××年××月××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或××××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履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但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