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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 (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制定。

2、申请执行人单方面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制作终结执行裁定,适用法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3、案件终结执行后必须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