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2、裁定书中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