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2、裁定书中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