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住所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住所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 (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制定,前一种供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其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用;后一种供中止执行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用。
2、对于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即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不需再作撤销中止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