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解除边控措施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 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现因......(写明解除边控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的出境限制,并发还其有效护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的,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限制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