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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执×字第××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复议人×××因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 ×× 执×字第××号拘留(或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简要写明申请的理由和复议请求)。

经审查,......(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或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或罚款)决定。

[或“撤销××××人民法院(××××) ×× 执×字第××号拘留(或罚款)决定。”]

[或分项写明:“一、撤销××××人民法院(××××) ×× 执×字第××号拘留(或罚款)决定。”“二、......(写明变更的决定内容。不需作出变更决定的,此项不写)。”]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制定。供上级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等决定所提出的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