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变更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更名前后的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写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或履行行为义务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