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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执×字第××号

被拘留人×××,......(写明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查明......(写明被拘留人妨害执行的事实以及予以拘留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或根据妨害执行的具体情况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使用。

2、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为人系多级人大代表应逐级许可。

3、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时须经院长批准,作出书面拘留决定。因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4、在拘留决定书中,应当写明被拘留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或者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和后果等,并应阐明必须予以拘留的理由,列举适用的法律条款项。

5、拘留决定书的原本附卷,正本送达被拘留人和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