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在被执行人×××被撤销(或注销或歇业)后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写明财产名称、价值等),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或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被注销或歇业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变更或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