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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人基本信息

案号或案由

案件当事人

姓名(名称)

电话

地址

被监督人

廉政监督意见

提示:请案件当事人按照本卡背面载明的监督事项范围,实事求是地填写监督意见,并请写明具体事实依据。案件当事人若只是对审判执行结果不服,请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反映。

案件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主要监督事项

1.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2.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4.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

5.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违规采取民事保全、执行措施;

6.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授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达、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与诉讼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

9.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

10.殴打、辱骂案件当事人,或者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羁押的案件当事人;

11.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

12.违规收费,或者以单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赞助、摊派财物;

1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核实查控、执行立案后不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及其他执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物不出具收据、无故拖延执行款划付时间;

14.违规保管、使用涉案款物;

15.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开庭不准时、酒后出庭,或者在庭上吸烟、聊天、打瞌睡、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做与庭审无关的事;

16.无故不履行审判执行信息告知义务;

17.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18.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监督意见的反馈及查询方式

1.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填写廉政监督意见直接邮寄至××××人民法院监察局。邮编:......

2.案件当事人对廉政监督卡的填写、邮寄、处置有疑问时,可直接向我院举报受理电话(......)进行询问。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制定,在立案后向当事人送达,便于当事人对审判执行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