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追加个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合伙型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写明原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写明原被执行人名称)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时用。

2、第三人是数人的,应在裁定书中一一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