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