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追究擅自支付股息或办理股权转移手续的有关企业赔偿责任裁定书样式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协助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协助执行人×××发出(××××)××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写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协助执行人×××...... (写明有关企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事实和理由),造成被执行财产无法追回的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协助执行人×××在未追回的××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有关企业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应写明转移的股权价值),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裁定其在未追回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时使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协助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而根据该规定的第六条,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