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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异字第×× -××号

异议人(注明本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身份)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利害关系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年××月××日,异议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写明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与字号)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如进行听证的写明:并于×××年××月××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主要理由、事实与证据)。

(其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辩称:......(写明相关请求、主要理由、事实与证据)。

本院认定的事实(包括依职权查明的事实):......(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根据诉辩双方的请求和理由归纳争议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问题,写明采信事实与证据的理由,明确异议请求成立(或驳回异议)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维持×××人民法院作出的......(写明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与字号)执行行为。

{或:撤销[或改正]×××人民法院作出的......[写明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与字号]执行行为[或改

正为,......(写明改正后的执行行为内容)]}

     {或:变更执行行为,......[写明变更后的执行行为内容]}

{或:异议成立[或:......(写明部分异议成立的内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时使用。

2、本样式中的“当事人”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与强制执行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异议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本样式中,列明“异议人”,其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列为“被异议人”,仍列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人”后的括号内注明其原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如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并不再重复列明概括号内的利害关系人。

3、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听证。

4、本执行裁定书应送达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