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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暂缓执行决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担保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担保人×××......[写明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具体明确有关担保的财产情况和期限等)],该担保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暂缓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案号),暂缓执行至××××年××月××日。

被执行人在暂缓期满后仍不履行的,或者被执行人、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本院将依法执行担保财产。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根据担保人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该担保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决定暂缓执行时用。

2、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