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执行监督案件)驳回当事人申诉请求的裁定书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监字第××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有效证件和号码及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有效证件和号码及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裁定[其他决定(命令、通知等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执行行为],向本院申诉,请求……(写明申诉请求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于×××年××月××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或本院根据……理由,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听证及本案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本院查明及认定的事实:......(写明本院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简要列明证据清单)......

申诉人×××认为,......(写明申诉的主要理由)。

×××答辩称,......(写明相关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归纳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与抗辩意见的争议问题)。

本院认为,......(写明作出裁定的理由)。综上,×××人民法院(××××)××执×字第××号裁定[其他决定(命令、通知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诉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下级法院作出的有关执行行为、异议、复议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时使用。

2、本样式中,列明“申诉人”,其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列为“被申诉人”,仍列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申诉人”后的括号内注明其原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如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并不再重复列明概括号内的利害关系人。

3、对申诉审查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4、是否举行听证,应当根据案情的复杂疑难情况而定,对可能撤销原执行裁定的,原则上应当进行听证。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主要对适用法律问题有争议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不公开听证的,简要说明理由。